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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與反證的區分標準。
法律分析:1,是否舉證責任不同。

本證書的提出者承擔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就是本證書;對方無責任主動提供證據,並反駁對方提供的證據為反證。

2.這個證明的作用不同於反證的作用。

該證明的作用是使法院相信需要證明的事實的存在並確定這些事實;反證的作用是動搖法院對該證明所證明事實的定罪,使其無法確定。

3.對舉證方有不同的要求。

為了證明這壹事實,該證明的提出者必須引用該證明來根據法律證明它,否則法院不會承認它,因此需要主動提出它。至於反證的提出者,並不是必須出示反證。它可以引用反證進行動搖,也可以不引用反證,法院將對該證明進行考證。

4、舉證的要求不同。

這個證明的出示需要有力地證明壹個事實,而反證只需要動搖法官對這個事實的判斷,也就是說這個證明必須被法官信服後才能成立,否則在被反證動搖後,這個事實將繼續被證明或不被承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 *舉證責任和權限: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