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噪音幹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②罰款;
③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噪音擾民怎麽辦?
1.當事人可以與噪聲者協商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處理,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2.造成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