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用工信息;
2.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3.偽造、塗改或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4.扣留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壹條: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專業中介機構許可證;
(四)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