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委員會選舉。
村民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委員會選舉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參加外地村民委員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