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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最低賠償1000是多少?
第148條。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缺陷,不會誤導消費者。

擴展數據

消費者索賠權

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權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壹。也稱為索賠權。1969是美國政府提出的。其內容是,只要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人身、財產或榮譽的損害,受害人就有權要求賠償或其他幫助,而不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該權利不同於傳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強化了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加重了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參考資料:

消費者的索賠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