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筆記屬於書證,應提交原件。只有復印件的,人民法院將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包括下列情形:
(壹)原始書證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控制下,經法律通知後拒絕提交;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下,他人有權不提交原件;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原因不便提交的;
(五)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取得書證原件的。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副本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