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了合法離婚手續的夫妻可以分戶。
2.年滿18歲的成年子女可以與父母分開。18歲兒童原則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權利。作為村集體的壹員,他們當然有權要求分戶並獲得壹處宅基地。
3.單獨家庭的子女應當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壹些地方,孩子們被要求結婚。孩子和父母可以分開住的條件是孩子要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如果孩子是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的人,則不允許他們單獨居住。
4.人戶分離的孩子有農村戶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如果孩子的戶籍已經遷移了,那就和戶口本上的父母不是壹個戶籍了,所以沒有戶籍。因此人戶分離的前提不僅要求孩子和父母都是農村戶口,還要求孩子長期居住在農村。
5.家庭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分居協議。在農村地區,許多家庭,如果他們有多個孩子,已經長大了。父母必須讓孩子“分離”,有壹個簡單的分離協議。壹些地方警察局將要求審查這壹分居協議,然後再決定是否允許“家庭分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的,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留學回國人員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