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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欺騙法
只要有另壹半,不管男的女的,大家都在說“出軌”。管他呢,不是出軌!但是,出軌是導致天下戀人悲劇的首要因素。

更常規的操作,當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異性產生或維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更有甚者,與異性維持長期穩定的同居關系,甚至重婚。只要證據到位,這些情況相對容易識別。

但是,生活總是走在法律的前面,總會出現壹些超越法律的情況,讓人無法辨識。比如婚姻中的同性出軌,算不算出軌,算不算過錯?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看看邊肖手裏的壹份關於同性戀的離婚判決書。法官在判決書中這樣描述他對同性戀的看法:

“被告有同性戀行為,有過錯。被告同意離婚,故我們支持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被告與被訴人在婚姻家庭中應當互相尊重,忠於婚姻,在家庭生活中應當共同經營家庭。但被告的同性戀行為是與當前正常的主流觀念和傳統倫理相違背的。”

畢竟雖然社會主流的婚戀觀不是同性婚姻,但是所有的感情都值得被尊重,所有的感情都有權利和義務去承擔。如果妳喜歡同性,就大方承認,勇於面對。

踏入異性婚姻的圍城,不要有同性感情,否則壹旦拿到證據,比如視頻,口供,還是要承擔相應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