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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指出了赤峰市民應當弘揚的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在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中明確指出,公民應當弘揚赤峰人的下列優秀品質:

1.我們應該熱愛自己的家鄉,尊重當地文化,弘揚赤峰地區優秀的傳統文化和社會公德。通過了解赤峰的歷史文化背景,增強對家鄉的認同感和自豪感。

2、應勤政廉政,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公民意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誠信待人,不欺騙、不欺詐。

3.要尊重教育,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習慣。赤峰地區有著悠久的文化底蘊和教育傳統,應該繼承和發揚,為年輕壹代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和資源。

4.我們要積極參與文明赤峰建設,樹立文明形象。通過參與公益活動、誌願服務、傳承優秀文化,為家鄉的發展和文明進步貢獻力量。

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信息;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

在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中,條例明確指出,公民應當熱愛家鄉,尊重當地文化,弘揚赤峰地區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公德;勤奮誠實,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公民意識;崇文重視教育,重視知識和人才,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積極參與文明赤峰建設,樹立文明形象。

條例還規定,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公眾參與、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