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管理全國監獄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規劃;
(十三)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