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成立時的全體股東對其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增加資本時,虛報註冊資本或者虛假增加資本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虛假增加資本的股東和未盡到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人員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