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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法律主體性:

不可以,喪葬費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喪葬費是死者近親屬在辦理死者喪事時發生的相關費用,壹般包括屍體運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骨灰盒購買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支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辦理喪事的壹種經濟幫助,用於解決死者親屬在喪葬費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因此,喪葬費不能通過遺囑繼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 *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 *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 *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