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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程序法和實體法是辯證統壹的。妳有我,我有妳。事實上,各國現行行政程序法既有程序性內容,也有實質性內容。因此,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意義。將二者在理論和玄學上對立起來,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利於指導實踐。

1,程序的啟動旨在實現實體法。

該程序以成本價啟動和運行。程序只是過程、環節、方式和步驟。因此,程序運行的目的只能隱含在程序之外,即啟動程序以實現實體法。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治民事侵權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

2、訴訟程序的終結是實體法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行政目的的實現是行政程序的目的;罪犯受到懲罰,無辜者免於起訴,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是刑事訴訟的目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是目的。民事訴訟。

3、程序運行評價標準

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和成本是評價程序運行的標準。

擴展信息: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的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當然,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壹些程序性問題往往由實體法規定。在程序法中,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更多的規定。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而司法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法律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或法律保護的具體情形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規定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程序以確保權利或權力的實現或行使以及權利或權利的實現的法律。?

參考資料:

實體法_百度百科?程序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