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第五十六條公務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壹)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宣布戰爭狀態時;(二)部隊接到戰鬥任務或者突然遭到敵人襲擊時;(三)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戰鬥支援保障任務期間;(四)承擔國家和軍隊重要任務,本人必須繼續承擔的;(五)正在接受審計、紀律處分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6)法律法規規定或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文職人員離開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系轉移的相關手續。文職人員的補償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五十八條文職人員從軍隊退役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職務任免權限審批,並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