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文\x0d\第壹章總則\x0d\第壹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素質,維護醫師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x0d\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x0d\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x0d\第三條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治病救人、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x0d\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x0d\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師工作。\x0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x0d\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x0d\第六條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x0d\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x0d\第二章考試與註冊\x0d\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x0d\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x0d\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x0d\(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壹年的;\x0d\(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