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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第壹條申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申請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必要的環保措施。

第三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及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第四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牌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六條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運輸線路、停靠站點、運輸班次、發車時間和票價,調度車輛停靠和發車,引導乘客,維護上下車秩序。

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核定的車輛載客定額售票,並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市交通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維修機動車,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