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流產的婦女在恢復健康後應該被關進監獄,所以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假釋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刑期未滿的,應當在監獄執行,刑期屆滿的,應當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的要求: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往來信件;
3.在提審時及時到達;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相互串通;
6.將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綜上,被判處監外執行的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如果他們在監外執行期間流產,入監時間將延長,只有在他們恢復健康沒有任何問題後才能入監,但具體情況將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案件的處理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