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兩種類型:
1是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2.勞動爭議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二是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2.環境汙染引發的侵權訴訟。
3.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和懸掛物倒塌、脫落並對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三,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引起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