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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有刑事案件抓人嗎?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能抓能不抓不抓,能告不能告不起訴。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以書面審查案卷為主要方式,盡量避免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電話或視頻可以用來減少人流、聚集和會議。各地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盡快建立防疫期間辦案工作機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看守所送達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面聽取其意見。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可以及時收回附帶的復習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