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於2006年裁定,包括協助自殺在內的醫療行為應由各州自行管理。2008年6月,華盛頓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壹號動議。1000,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後第二個允許選民安樂死的州。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的法律於2009年3月5日生效,規定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如果剩下不到6個月的時間,可以要求醫生對其實施安樂死;要求安樂死的患者必須至少18歲,具有行為能力,並且是該州的居民;患者必須提出兩次口頭申請,間隔時間為15天,並提交壹份有兩名證人的書面申請,其中壹名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負責治療的醫生或與申請人居住的醫院有關的人;開致命處方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還必須向州衛生部門提交記錄副本,該部門每年撰寫壹份法律實施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