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巡回法庭顯然認為從法律上否認快速動眼期的責任不符合追償原則。我們將考慮美國公眾持有的這艘船是否沒有類似的規定(根據對物誹謗,在允許SAA的基礎上),它是壹艘公眾的船嗎?對明文規定的行為的訴訟應根據壹套海商法進行,只要公共集裝箱的行為不相同。從未公開行動過的海商法不符合船舶的規定。我們認為合並條款是適用的。
同時,註意這壹觀點,並沒有將船舶優先權公之於眾,而且最高法院發現這壹條款仍然沒有影響原告請求快速動眼期(* 20)所帶來的能力(rem)理論。108法院認為,“海事”壹詞的使用和聚乙烯醇圍繞通史的行為進壹步支持了這壹立場,表明會議的唯壹目的是確保公船不被扣押。109,PVA,兩個允許的行為都基於SAA,物權責任原則是對人對政府。
這壹解釋代表了最近60年的情況,最近聯邦上訴法院在史蒂文斯技術公司壹案中通過巡回法庭11再次確認了這壹解釋。在該案中,分包商起訴政府對人提供生活必需品,舊版本中該船享有優先權。政府辯稱,快速動眼期原則不能用於因公眾血管而不能采取的行動。法院駁回了這壹觀點。在類似的推理來到加拿大後,它發現了當地的“無優先權”條款,以確保不會有任何公眾逮捕或扣留該船,但這並沒有剝奪原告對政府的個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