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是指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履行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範,以維護國家利益、服務社會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項制度,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行乃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具有強制的特征,因此該制度的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操作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公民作為法人的基本權利。因此,規範和限制行政強制權成為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重要課題之壹。我國經過近20年的法律實踐,初步建立了各個行政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獨特的執行模式,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除外。其次,在手段上,直接脅迫似乎遠遠多於間接脅迫。再次,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訴”“申請、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救濟方面,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是主要途徑。
城市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大隊是壹個臨時部門,主要是為了壹段時間工作的需要。由城管局負責,其他涉及公安、交通、路政等部門用於聯合執法。工作內容如下:
1.負責轄區安全生產和土地規劃監管。
2.根據法律授權或區政府委托,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城市管理、規劃土地監察等相關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相關日常巡查、綜合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協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