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機動車、臨時停車的,交通警察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首先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使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對違法停車進行罰款,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是否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如果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則不構成違法停車,不能處罰。駕駛人拒不離開,駕駛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警察將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當場出具處罰決定書,處以50元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