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並統壹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壹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按6%征收率”調整為“按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調整為“3%的征收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和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和地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