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產假結束前,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為女職工工資收入的壹至三倍。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所謂工資性收入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可以納入女員工績效工資範圍的年度或季度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補貼,以及女員工持股和股票期權的總收入。此外,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按照女職工實際收入的20%繳納社會保險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女員工同意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不應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經女職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補償費和社會保險費的,女職工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補償費和社會保險費。
如果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如果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辭職,她不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不能從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但是,女職工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申請產假並享受產假期間的待遇。
對於懷孕的女職工來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保護個人權益的壹種方式,但也要註意用人單位的補償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建議女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與用人單位協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支付期限為女職工產假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