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載人”的表述是對機動車所載“自然人”的規定,法律用語“自然人”的含義是自然條件下出生的人。
至於除中大型客車外的小型車所載“自然人”的年齡、體型、定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沒有具體規定。所以機動車核定載人數指的是廣義的自然人,包括出生嬰兒和未成年兒童。也就是說,比如普通五座車這樣的私家車,只能坐五個人(包括司機),超過1的(包括嬰兒和兒童)才算超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高速公路上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但按規定免費的兒童除外。客滿時,按規定免費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貨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搭載1至5名臨時工;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不得載人;
(3)不準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乘坐摩托車後座,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