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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有什麽區別...措施,...法規和...法律中的法律?
在制定主體、效力等級和實施權限範圍上存在差異。

狹義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具有最高效力。

它的名字通常是XXX定律。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即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其名稱往往是“條例”、“辦法”、“規定”。

地方立法機構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的效力等級較低。

其名稱通常為《××條例》、《××辦法》和《××規定》。

這些條例、辦法和規定應當屬於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實施範圍,並且只能在其權限範圍或者地域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的效力從它們的名稱就可以看出,但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它們的級別不同。這個時候,我們不能只看規定或方法。國務院的規章可以稱為辦法,部門規章也可以稱為辦法。這時候就要看制定法規的部門的權力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和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壹般性法律;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辦、局制定部門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在沖突的情況下,效果如下:

上位法的效力大於下位法的效力;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無法判斷其效力時,由主管部門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