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個人認為,《環評法》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區別主要有四點:1、性質不同、效力不同。環評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屬於法律層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如有沖突,以法律為準。2.不同的意義和目的。環評的意義在於預測、預防汙染、促進協調發展、預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防止因實施建設項目而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重點在於實施。3、範圍不同,內容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提到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指未進行規劃環評的建設項目的實施要求。4.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側重點。環評法要求的環評發生在項目建設之前,主要講為什麽需要環評、如何進行環評、誰來寫環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的內容可以是項目建設前、建設中、建設後,誰來審批,如何審批,審批期限,如何宣傳,以及如何實施環評中提到的措施,誰來實施,這涵蓋了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總之,環評是基本法,基本方向是明確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確保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