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元論。壹元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此它們屬於同壹法律體系。關於壹元論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國內法優先。這種觀點認為,在同壹法律體系中,國際法的效力來自國內法,國內法是國內法的壹個分支,國際法只有依靠國內法才能發揮效力。國際法次於國內法,因此國內法優先於國際法。因為這種觀點否定了國際法本身有效性的存在,實際上相當於否定了國際法。
⑵國際法優先。這種觀點認為,在同壹法律體系中,國際法高於國內法,國內法的效力由國際法賦予。這壹理論實質上否定了國家意誌是法的來源,進而以“世界政府”否定各國主權,危害極大。
2.二元論。該理論認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其主體、調整對象、法律淵源和效力基礎也不同。二元論無疑是正確的,但它過分強調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區別,忽視了它們之間的關系並將其對立起來,因此它無法解決它們之間的關系。
國內法和國際法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主要體現在上述幾個方面,聯系主要體現在它們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