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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男方買房加女方名字。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1。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的,無論是否有女方的名字,都屬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那麽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2.如果是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加女方名字的行為壹般會被視為對女方的贈與。加名後,房產歸夫妻雙方所有。此外,雙方還可以簽訂書面的婚姻財產協議,對財產的歸屬作出更明確的約定,從而避免未來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