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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法律地位
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包括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合作社、國有保險公司和專業自保公司。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首先,被保險人是享有合同保障的人,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生命和身體獲得保險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險人是有權主張保險金的人,保險人的賠償是支付給被保險人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根據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被賦予不同的稱謂,不應混淆。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從事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負有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保險公司需要依法註冊成立,其業務僅限於壹定的區域和業務範圍。跨區域經營或超範圍經營會降低保險合同的效力。壹些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空保單”是保險人不依法依規經營的現象。保險的力度有大有小,管理有好有壞;所以不要認為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當然,市場上接觸業務的大多不是保險公司本身,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種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司營銷員。在沒有弄清保險人的身份、實力和市場聲譽的情況下,不要簽訂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