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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中止行政拘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被拘留者申請中止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機關認為中止對被拘留人的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第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