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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的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四是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規定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該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

第七條。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計劃時,應當報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由國家政策安置、由上級按人事管理權限任命以及涉密崗位的人員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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