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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太輕了。
毋庸置疑,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確實太輕了!這些意見如下:

01.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公共場所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超市屬於公共場所的範疇。即使超市老板在超市無人購物時猥褻小女孩,也不排除顧客隨時進入商店的風險,因此當然必須確定其在公共場所實施。再者,超市老板對小女孩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鏈條長達壹年,幾十次已經可以構成情節嚴重。三年六個月的刑期太輕了。

02.司法程序的執行存在缺陷。根據受害者父母的陳述,雖然根據法律規定,此類案件應公開審理,但沒有規定可以在當天作出判決,而無需等待原告出庭。原告聲稱她在6月4日之後從未收到法院的相關通知,她不知道何時開庭。這說明司法機關的相關工作存在壹定問題,原告有權提起上訴。

在未確認原被告雙方均已到庭並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被告倉促作出判決,是對受害方的不負責任和放縱。

03.給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身心傷害。童年應該是無辜的。因為這個小女孩在這個童年裏遭受了她不該遭受的痛苦,她不僅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而且精神上也出現了裂痕。許多童年遭受過性騷擾的孩子長大後會本能地害怕或排斥異性,這是終身無法治愈的心理疾病。

同樣的,孩子的父母也很痛苦,精神上的傷害不亞於身體上的傷害。鑒於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的身體和心理雙重傷害,法院判決顯然過輕。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院的判決確實太輕了,應該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