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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合同通常需要雙方簽字。這種簽字壹般理解為簽字或蓋章,私章是簽字的簡化,與簽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加蓋公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加蓋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則合同仍然有效。《貸款通則》規定,擔保合同需要法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但《貸款通則》是壹部法規,其效力不如《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第11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蓋章。單位或銀行在票據上的簽名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名應為單位或銀行的印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票據、結算憑證上個人的簽名、蓋章,應當是個人真實姓名的簽名或者蓋章。”《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商業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簽名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簽名為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是,票據上未加蓋專用章而加蓋公章的,簽名人還應當按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上的簽名比合同法上的簽名更嚴格,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