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的;?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組織提供任何資金援助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