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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的界限在哪裏?在自己的國家殺人放火怎麽辦?
眾所周知,外交官在中國享有壹定的外交豁免權,外交大使在訪問其他國家時實際上享有壹定的特殊權利。那麽外交豁免權的邊界在哪裏呢?如果是在東道國殺人放火,應該怎麽處理?

壹、外交豁免權首先,每個人都必須了解什麽是外交豁免權。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駐在國不得對外交官進行人身搜查或侮辱。即使違反了接收國的法律,也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接受國不能采取逮捕或拘留的形式。但是,如果該人在該國犯罪,他可以正當防衛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犯罪。

第二,外交豁免的邊界大使館在其他國家不能受到侵犯,大使館在其他國家使用的建築物及其附屬土地的所有權不屬於任何人。駐在國人員必須獲得館長的許可才能進入大使館。駐在國將負有保護大使館的特殊義務,大使館的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被搜查或強制執行,大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被侵犯。當然,接受國也必須允許大使館的通信自由,並對大使館的這種通信自由給予壹定的保護。為了滿足交流的需要,可以采用壹切適當的方法。壹般來說,外交官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權以及行動和表演自由。

第三,應該交給國家處理。即使謀殺和縱火事件發生了,我國也無權審判外交大使,但它可以向他的國家提出嚴正交涉和強烈的道德譴責。因此,我國司法機關不能拘留外國大使,但如果存在威脅生命或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的情況,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