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第三方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為反擔保是附在保函上的。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其才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才能成立;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當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時,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記或者轉移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轉移占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