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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5條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合同違約金沒有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從《民法典》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出發,壹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剩余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應該不屬於“過高”的情況。

此外,《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是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壹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就必須受其約束。目前,中國基本上處於市場經濟,因此現行合同法沒有限制違約金的數額,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違約金具有懲罰性是很自然的。如果違約方不受懲罰,法律不會鼓勵或保護守約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