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擁有房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考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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