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鬥毆,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武裝尋釁滋事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在聚眾鬥毆、準備打架鬥毆等行為過程中起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殺害、傷害他人的自然人。壹般參加者是指在尋釁滋事中起次要作用、危害行為不嚴重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中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尋釁滋事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尋釁滋事,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