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二、對於認罪認罰的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階段、程度、嚴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等。,以確定從寬處理的程度。(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在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減輕處罰,壹般不超過兩年;(2)辦案機關如實供述未掌握的同類嚴重罪行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30%,壹般不超過三年;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類輕微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壹般不超過壹年;(三)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基準刑可以減少30%-50%;(4)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足,對收集最終證據有幫助的,犯罪分子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壹般不超過兩年;(5)揭發同案犯同壹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壹般不超過兩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