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又稱農業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就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中國最早的行政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依法使用的農村土地使用權。
第二,合同的類型
根據承包方資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發包方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訂立的合同和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訂立的合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全部土地,對這類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範圍沒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是發包方組織的成員,就可以參加發包方承包的任何類型土地的承包。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荒山、荒丘、荒溝、荒灘和少量菜地、養殖水面等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承包方。
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到廣大村民的切身利益。承包過程能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黨的農村政策的落實,關系到農民對農村建設和繁榮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