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研發。
這種發展是最常見的情況。此時,軟件著作權當然屬於軟件開發者。
②合作開發。
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開發的軟件,壹般是由共同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另行使用;不能單獨使用的,經協商壹致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另壹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商。
③委托開發。
壹般情況下,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4)制定國家機關下達的任務。
壹般情況下,國家機關開發的軟件的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由國家機關和接受任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確定。
工作發展。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的所有權。
(6)繼承和轉讓。
軟件著作權可以繼承。軟件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軟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該軟件的自然人給予獎勵:(壹)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的;
(1)根據工作中明確的開發目標開發的軟件;
(2)所開發的軟件是從事自己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
(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特定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並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