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打架,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壹般治安案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後果包括以下八種情形: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第二,對於已滿16周歲,負刑事責任的,打架鬥毆情節不嚴重的,仍按治安案件處理。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可以按照這個罪名定罪量刑。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如果他們在犯罪時未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應封存相關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