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壹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接或者負責人逃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