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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終止合同條款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中解除合同條款的情形有:勞動法賦予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比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小得多。立法嚴格限制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下是勞動法的規定:1。合同的終止:《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合同的終止可以視為終止的壹種特殊情況。2.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3.法定終止條件的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5、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1995/08/04《勞動部關於貫徹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情形:8。本條第二十九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宣告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勞動者。9.本條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第四種情形解釋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情形,包括勞動教養、拘役、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免予起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死刑。此外,該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壹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拘留、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