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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離家出走怎麽處理?
壹、如何應對妻子離家出走?

1,妻子離家出走處理措施如下:

(1)男方到公安局報案失蹤後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只要女方家庭分居超過兩年,那麽法院就會判決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將從判決中解除;

(2)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起訴離婚,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屬於法律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如下: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有爭議或認為其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