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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體育活動的宗旨和主管部門、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運動協調發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2、社會體育,社會體育活動堅持業余、自願、小型和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行體質監測,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應為社會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3.學校體育。體育是學校教育的壹個組成部分。學校必須設置各種體育設施開設體育課,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習成績的科目;

4.競技體育:國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運動員組成運動隊,制定各種競賽規則進行科學管理,對優秀運動員給予優待;

5.體育社會組織。國家建立了各級體育聯合會和體育科學社會團體。在體育運動中發揮作用;

6.保障條件:國家在各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設立體育事業經費,鼓勵組織和個人向體育事業捐贈。國家保護各種體育設施的合理使用;

7、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體質。體育工作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運動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