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
1.勞動和社會保障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應當首先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交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